一、101年度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自101年3月12日起至101年5月11日止,
輔導訓練服務受理至9月28日止,均以郵戳為憑。
二、訓練費用補助期間,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
至其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,至遲不得逾101年11月15日。
三、事業單位應向所在地本局各職業訓練中心提出申請,
各職業訓練中心服務轄區範圍如下:
(一)北區職業訓練中心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(二)桃園職業訓練中心: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苗栗縣。
(三)中區職業訓練中心:臺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。
(四)臺南職業訓練中心:雲林縣、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。 (政府推動說明會報名連結)
(五)南區職業訓練中心: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。 (政府推動說明會報名連結)
發佈單位: 訓練發展組四科
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